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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洛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九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自身安全生产现状,依照有关程序,按照评审细则,经专家组评审分为A、B、C、D四个级别,建立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本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的分级评审、验收、总结、公示等工作。市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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