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经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对会展承担责任。
承办单位未经同意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或者将虚假单位列为主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对会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
(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举办除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会展,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商、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办理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会展实施方案;
(三)会展场地使用证明;
(四)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资料;
(五)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交相关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展的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
(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
(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银行帐号;
(四)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会展备案机关的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