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领导机制,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力求实效。自治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小组下设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全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自治区成立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四、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和方案
各市、县要根据《决定》的精神,抓紧完成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论证工作,并尽快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每一项工作任务详细的实施方案,按年度提出重点工程项目,落实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对近期能够实现的目标,要列出工作实施节点和具体时间表,对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时限。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要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有机结合,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五、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
要把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评价,确保责任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相关评价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奖惩机制,对推进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通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实行问责。
六、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和各牵头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计划,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及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