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申请顺序予以轮候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六、租赁管理
(二十二)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公共租赁住房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并在广西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公布。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退出管理
(二十五)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十六)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 转租、出借的;
3.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