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十四)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七)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准入管理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但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2. 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
3. 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