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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3. 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4.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5. 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6. 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7. 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向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七)单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八)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四、政策支持

  (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十二)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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