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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2. 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3. 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拟定相关政策。各级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本地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项目业主须完善项目审批、土地、资金等前期工作,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其他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四)各市(区直)、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各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 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2. 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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