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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审核制管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五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定: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自治区本级财政追加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财政部单独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资金安排内容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余由自治区财政厅单独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财政部和其他国家部委联合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国家有关部委以切块方式下达的,即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

  (一)对有明确时效规定的救灾救济、防汛抗旱、防疫免疫等应急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并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二)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

  (三)其余大额专项资金按以下要求审批:

  1. 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不含1亿元),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

  2. 资金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不含1.5亿元),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3. 资金额度在1.5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不含3亿元),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4. 资金额度在3亿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七条 用于自治区本级的大额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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