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2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自治区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不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财力性补助,下同)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两种形式管理。

  (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包括:

  1. 国家有关部委专项下达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

  2. 已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分配标准和特定补助对象的大额专项资金;

  3. 按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分配办法,进行再次分配的大额专项资金;

  4. 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大额专项资金。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自治区审计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