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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广州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在广州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及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投入。
  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
  按年度明确政府科技投入增长计划,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县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市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
  2.推进科技金融结合。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金融结合新机制。进行广东省科技金融结合城市试点。制定政策,鼓励采取创业投资、科技保险、贷款担保等科技金融手段,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放大作用,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体系,大幅度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水平。大力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利用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平台,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产业等领域,设立3支以上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入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探索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向创业投资产业,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以财政专项补贴方式,培育和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作用,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准备金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建立科技保险政府补贴机制。支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参加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代办系统试点,对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三)政策支持。
  1.制订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划和政策文件。
  制订《广州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对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作出部署。
  2.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地方立法。
  制订《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促进科技金融结合若干规定》和信息安全保护领域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启动《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科学技术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使地方科技立法适应广州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新要求。
  3.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
  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形成部门会商和专家评审制度,落实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强化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落实,建立广州市重大工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把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采购计划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内容并向中小企业倾斜。建立广州市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检查制度,将《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严格执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对认定并纳入《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其投标价格给予10%至2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研究制定新政策,重点在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股权激励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全方位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
  4.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规划。
  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快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加中心城市创新力和产业转型驱动力。构筑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建立行政、司法、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自主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储备和产业化工作,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与实施、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及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中,确定并加强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加快科研、标准化与科技成果产业化三同步伐,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和国内各级标准的研制。
  (四)体制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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