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机制。适时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按照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立法项目任务分工。各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做好调查研究,完善起草方式;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协调,适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督促起草单位做到任务、组织、时间、责任“四落实”,确保起草任务按时高质完成。
4.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按照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继续搞好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解决好现行法规中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问题,使地方性法规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逐步建立健全清理工作机制。
5.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完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等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活动的透明度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加强意见的收集、整理、吸纳和反馈,形成良性互动,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6.认真做好武汉市、恩施自治州、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审议工作,履行好批准决定职责。
7.开展立法后评估。今年选择典型地方性法规,再次开展立法后评估,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并把立法后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二、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8.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强对经济工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省人大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我省“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体监督工作计划附后)
9.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共7项。包括: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扩大内需湖北新增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台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物价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专利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