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城管部门和受委托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市城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日常监管的区域委托区城管部门管理,并对委托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秩序负责。
城管执法部门对投诉、举报以及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十九条 城管部门和受委托机构在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设置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印;
(二)责令设置人停止违反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并监督当事人改正;
(三)责令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维护管理责任,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四)对拒不履行改正要求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城管部门和受委托机构向城管执法部门抄告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建议及依据等事项,并根据需要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城管部门或者受委托机构抄告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自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并抄送城管部门或者受委托机构;因特殊原因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对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拆除。
第六十二条 城管部门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遇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督促设置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
(一)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修订及实施情况评估;
(二)涉及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需要统一组织或者协调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具体工作制度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制定。
第六十四条 城管部门及受委托机构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向户外广告设置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的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施工、检测等单位和个人的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对牌匾、指示牌等招牌广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广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