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哈尔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公务或者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卫生、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
铁路、民航、通信、邮政、金融等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部门应当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系统或者本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
(三)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