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对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资格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参合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新农合。
第十一条 参合人员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办理参加新农合证(卡),持证(卡)就医和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报销补偿待遇;
(二)在统筹地区内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三)免费查询就诊、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
(四)免费查询、核对个人缴费和领取待遇等记录;
(五)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对新农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按年度参加新农合,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待遇。
第十四条 参合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农合费用;
(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三)当年度不得退出新农合;
(四)遵守新农合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缴费与补助
第十五条 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新农合基金。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费用。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时间。
缴费时间需要调整的,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