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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十七) 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落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二十八) 落实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厅)
  (二十九) 对投资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财政厅)
  (三十) 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三十一)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我区企业提供支持。支持我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我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有序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十二) 依据国家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落实国家制定的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依据国家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支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三十三) 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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