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九) 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沿边重点口岸城镇区位和资源优势,努力深化国际区域合作,鼓励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中加快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呼和浩特海关)
二、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
(十) 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扩区升级。支持发展条件好的产业园区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园区整合发展,避免盲目圈地布点和重复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
(十一) 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承载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实力雄厚的重点经济区(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三、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
(十二) 加强区域间交通干线和区域内基础交通网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现代物流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铁路办)
(十三) 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
(十四)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制环境,保障投资者权益。(自治区商务厅、知识产权局)
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十五) 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十六) 制定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