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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1〕60号 2011年3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
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了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推动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0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一)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能源开发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 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的高载能产业。加强资源开发整合,允许资源富集地区以参股等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三) 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牧业科技进步,完善农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 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装备制造企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五) 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基础零部件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所需的重大成套装备制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 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销售、财务、商务策划中心,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七) 依托首府等中心城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培育和建立服务贸易基地。(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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