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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教育部门要建立孤儿教育保障制度,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实行免费就读;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全部实行免费就读;在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应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教师要关心孤儿成长和进步,帮助孤儿克服心理障碍,培养孤儿健全的人格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确保孤儿能完成学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四) 卫生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减免患病孤儿治疗费用。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福利机构设置的卫生所(室)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扶。  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按程序将孤儿送至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不得转送他人。
  (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和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此外,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孤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牧区孤儿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
  (六) 住房建设部门要建立孤儿住房保障制度。居住在农村牧区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嘎查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帮助解决住房困难。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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