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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依法收养,回归家庭。鼓励收养孤儿,使孤儿回归家庭,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要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四)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享受与社会学校和社会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五、健全孤儿救助保障制度,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我区孤儿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6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060元。各地区可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当地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区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特别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六、加强领导,建立孤儿救助保障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加强对孤儿救助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 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保障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掌握本地区孤儿基本情况,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监督指导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散居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相关事务,协调办理具体事宜,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二)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的日常运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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