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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目标任务。立足区情,建立和完善以福利机构养育为骨干、家庭养育为基础、社会参与为辅助,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障体系。
  三、救助保障对象及监护人的确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旗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和弃婴,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四、拓展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 加大投入,建立完善儿童福利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力度。“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要加强对各级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盟市、旗县(市、区)要充分发挥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内部挖潜等渠道进一步调整组织体系,确保儿童福利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孤儿较多的旗县(市、区)建立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把孤儿从农村牧区敬老院、城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中分离出来抚养教育。鼓励城乡社区普遍兴建“社区儿童之家”,主要内涵是特需儿童的日间照料中心;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一五”规划暨“蓝天计划”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全国“十二五”“蓝天计划”的总体部署,孤儿较多的旗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儿童康复中心,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好的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为现有的儿童福利机构配置救治和康复设备,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须的救护车、校车,用于接送患儿去医院和接送不同学龄期孤儿上学。儿童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孤儿保障中的骨干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二) 推行家庭养育,强化监护管理。家庭养育孤儿是救助保障工作的主体,要积极推行家庭养育,使孤儿拥有家庭亲情的温暖。要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孤儿亲属承担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对由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也可采取家庭寄养的办法,由机构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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