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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35号 2011年3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全国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孤儿救助工作和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政策,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孤儿救助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孤儿,制定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政策,完善救助制度,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我区孤儿救助保障体系,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营造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儿童优先”原则,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优先考虑孤儿救助保障。二是坚持孤儿救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孤儿救助制度和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三是坚持政府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自谋创业,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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