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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间,本市以举办“绿色奥运”和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实施一系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由2005年的234天增加到2010年的286天;2010年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05年分别下降36%、13.6%和14.8%。但是,空气质量状况与首都地位和人民群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面临着继续削减污染物“存量”和控制污染物“增量”的双重压力,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新挑战,大气污染防治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严格源头管控,深化结构调整,强化污染治理,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为建设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和高耗能产业发展等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控制污染物增量。

  综合控制,协同减排。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的行业企业,深化污染治理,创新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区县功能定位,推进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要突出打造“无煤区”和扬尘污染控制区。城市发展新区要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生态涵养发展区要坚决退出资源消耗型产业,着力加强生态修复和建设。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排污主体减排责任,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完善配套管理机制,形成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在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基础上,到2015年,全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并(a)芘、氟化物和铅等六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左右;臭氧污染趋势逐步减缓;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

  各区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5%;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6%。

  三、坚持总量控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

  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据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明确各区县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项目。对于新增大气污染排放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原则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

  (五)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减少煤炭消费量。到2015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下,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20%;基本建成覆盖新城、重点小城镇及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天然气供应管网。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六)加快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总里程达到660公里以上。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0%。

  (七)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

  定期发布高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加快退出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行业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炼油、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和人造板等加工业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到2015年,全市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700万吨以下。

  (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相应类别的工业开发区、园区。除大兴安定化工基地和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外,其他区域不再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四、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九)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1年底前建成东南热电中心,替代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燃煤电厂;2012年底前建成西南热电中心和东北热电中心;2014年底前建成西北热电中心,替代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电厂燃煤机组。

  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现有燃煤设施基本完成改造。远郊区县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国家级与市级工业开发区、园区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地区,鼓励常年运行的燃煤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开展低矮面源污染治理。东城区、西城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制定平房、简易楼居民采暖改用清洁能源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城乡结合部地区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使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政府拆除新城集中供热中心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要推进生态创建活动,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

  (十)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

  不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1年起新增公交车必须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对新增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

  继续淘汰老旧车辆。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及其他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共40万辆。

  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进一步扩大对黄标车限行范围,逐步对其他相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管理,其高排放车辆按照本市有关限制行驶的规定执行。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完善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对其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对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十一)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工程。

  退出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进一步整合水泥行业,关闭4家水泥生产企业。调整整合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2012年底前,按照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压缩现有混凝土搅拌站产能规模;2015年底前,五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基本退出。2012年底前,关停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调整搬迁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逐步退出沥青防水卷材、冲天炉铸造、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和土砂石开采、平板玻璃等污染行业。关停工业开发区和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石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等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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