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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厅发〔2011〕23号 2011年3月1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妥善解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务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由任免机关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和非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级别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根据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中,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首次确定级别时,适当考虑本人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因素。具体办法为:
  任命为办事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办事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科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科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副科级职务(含行政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下同)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正科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满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副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正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以上办法只适用于这次行政级别的确定,不与本人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挂钩。
  三、工资待遇确定
  (一)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按本人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工资,根据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含与职务相应的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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