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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1〕34号 2011年3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
  (一)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12月武警上海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经本人书面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三) 作转业安排的各类士官、1至4级伤病残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要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接收。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于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于5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各类退役人员统计表,安置工作要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 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
  1.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当地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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