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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策措施
  (一) 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二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三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四是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
  (二) 支持兼并企业提升生产水平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考虑到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安全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可对煤炭企业能力进行重新核定。核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 优先安排兼并主体铁路运力
  兼并重组新形成的煤炭企业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尚未设立铁路运输户头的企业,经批准赋予铁路运输户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吨的,优先满足铁路运力。按照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业的外运需求、铁路运能总量,具体制订铁路运力保障计划。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力。
  (四) 支持兼并企业资源配置
  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的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按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吨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企业,在全区已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内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的企业配置资源,后续完成无资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生产能力不含通过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五)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自治区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主体倾斜,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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