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
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 发展目标
产能规模。“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产量控制在10亿吨,其中120万吨及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产能占总产能的70%。2013年底,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300万吨),生产规模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
企业数量。2013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100户(分盟市控制数见附表);通过兼并重组,在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中形成1-2户亿吨级、5-6户5000万吨级、15-16户千万吨级的煤炭企业,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20户,其中2011年底达到8-10户、2012年底达到15-18户。
装备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区煤炭生产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
安全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方法和途径
(一) 兼并重组范围
注册在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煤炭企业。重点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其中,自治区以引进项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参与兼并重组时,要将项目和资源一并参与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要以在自治区境内已形成的产能确定。
(二) 确立兼并主体
各盟市根据下达的煤炭企业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煤炭生产企业资产状况、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业化发展等条件确立兼并主体。其中,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井工矿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且三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鼓励区内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三) 兼并重组形式
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由兼并主体兼并其它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鼓励自治区内跨地区兼并重组,严禁设置地区障碍,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