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扎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利益,努力改善其居住条件。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征收家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08〕24号、财税〔2010〕42号、财税〔2010〕88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税收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 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后期管理制度。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自治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着力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筹、融资、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运营等方面取得突破。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可按10%-15%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通过商业用房的租金收益以弥补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费用不足,并为小区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要进一步规范准入审核制度,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监督机制,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办法,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加强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把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着手研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问题,政府通过对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分级补贴的方式,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市场化运营。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 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到9月底前所有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到年底基本完工项目达到60%以上。各盟市、旗县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加大协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