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党发〔2011〕8号 2011年3月27日)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中央和自治区重点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满足城乡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对于惠民生促和谐、稳预期控房价、扩内需转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投入与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全区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为全面完成2011年国家下达我区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三次全委会议精神,以改善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条件为目的,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覆盖面,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在加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在运营上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运转。
--坚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推进城镇化相协调。把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龙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完善城镇功能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尽可能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与普通商品房配建、套建,同步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矿区、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向中心城市、县城集中,与当地产业接续、就业渠道及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有序衔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与生态移民和推进城镇化有机结合,并落实好扶持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坚持加快建设与完善管理并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一整套制度,确保分配公平公正,管理服务规范有序,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受益,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二、工程建设任务及用地和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