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符合“三对口”原则,即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一致,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一致、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转户居民子女,由迁入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不一致,而要求在居住地就学的转户居民子女,由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办学规模和容量(学位),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因转户居民子女增加而造成迁入地或居住地学校容量紧张,学生就学学位不足时,当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学校分布、规模、容量等情况,采取随机派校等形式统筹安排学生相对就近入学。
转户居民须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父母和子女的户口、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就读初中起始年级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小学、初中其他年级办理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同时,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七、做好转户居民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一)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村居民转户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以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为前提,不随户籍转变而发生转移。若所在用工单位及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无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进入新单位工作的,由职工原单位及新单位分别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及调入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暂无新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所属地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由住房公积金机构暂时托管。
(三)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转户居民,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八、明确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及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