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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

  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

  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

  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

  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村居民涉及对象的补贴政策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保留。

  五、保留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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