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违诺处理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诺投诉由驻厅监察室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甘肃省财政厅机关工作作风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评议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界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属金融机构监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投诉。
第三条 投诉处理应坚持“报必接、接必查、查必果”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督导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机构及投诉要求
第四条 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监察室均可受理社会各界对厅机关作风的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和举报信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时,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对象的名称或姓名、投诉的事项,以及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对被投诉人事项不明确以及匿名投诉的不予受理。对虚假投诉或恶意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投诉受理事项
第七条 投诉受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工作时间从事非业务活动的。
(二)执行公务不文明、不规范、不依法行政;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无故拖延,违反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干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报的。
(六)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的。
(七)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