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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首问责任制度》、《甘肃省财政厅限时办结制度》、《甘肃省财政厅AB岗工作制度》、《甘肃省财政厅群众评议制度》、《甘肃省财政厅服务承诺制度》、《甘肃省财政厅机关工作作风投诉受理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建议(议案)、提案办理时限。“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应当在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委员。会期之外所提建议(议案)和提案,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结并书面答复。

  第九条 信访办理时限。有关处室(单位)在受理或者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延期理由。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报告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及应当受理部门。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时限。有关处室(单位)在受理或者收到转交的依申请事项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凡受理的申请,应在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延期理由。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报告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相关厅领导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度。

  第十二条 有关领导交办事项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三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限时办结制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单位)限时办结制落实。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处室(单位)及个人,经调查属实,按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甘肃省财政厅AB岗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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