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应当遵循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限时办结要求
第五条 公文办理时限
(一)普通公文。办公室自收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批示,属于预算指标公文在呈送厅领导的同时,复印抄送预算处、国库处和相关处室(单位)。有关处室(单位)自签收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有关部门或领导直接交办的文件,相关处室(单位)按交办时限要求办理。
(二)紧急公文。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和急件。特急件办理从收文、拟办、审核、送签、印发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需以正式文件办理答复的特急事项,原则上也应在1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并予答复。急件办理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导特别交待办理时限的紧急重要公文,按照领导要求办理。
(三)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时限最后1个工作日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提出推迟办结时限;不属于本处室(单位)办理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于有关部门或领导直接交办的文件,不能按时办结或不属于本处室(单位)办理的,相关处室(单位)要向交办部门或领导说明理由。
第六条 预算编制、执行、追加及决算时限
(一)省本级年初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除特殊情况外,有关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
(二)省级财政安排省级部门和补助市(州)、省直管县的专款应以指标文件的形式下达,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原则上应先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拨付或调度资金。省级补助专款的指标文件,属于年初预算的,应当11月底下达完毕;属于预算追加追减的,应当在12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属于上级补助的专款且支出项目已经明确的,应当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项目尚不明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分配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
(三)各有关处收到省政府批转的追加经费报告,应及时安排调研和审核。对经厅领导签批并经政府批准的经费事项,预算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预算指标追加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报送用款计划后,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应当在3日内批复。
(四)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及财政部正式批复后,有关处应当按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下级财政总决算和省级各部门决算。
第七条 督办件工作时限。督办件承办处室(单位)要按照办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办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办公室。承办处室(单位)如不能办理或需要延期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时限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说明情况后,由办公室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