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批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规价格及临时最高零售价的函》以及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本次招标的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公布如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价格为最高中标价和最高中标零售价,其执行范围为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尚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省内各执行单位实际进价低于本次招标中标价的,在实际进价的基础上顺加15%制定最高零售价格(350元以上的顺加52.50元),实际进价高于本次公布中标价的执行本次发布的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超过省上中标价的基础上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按照药品价格公示的有关规定,请药品生产企业凭中标通知书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作为价格执行和物价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