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政治责任感,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
(三)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用品,影响社会安定;
(四)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逃避退缩,不敢负责;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条 热爱祖国,忠于
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七条 坚决执行党和政府以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第三章 勤政为民 爱岗敬业
第八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疏远群众,对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失。
第十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不得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专业政策、工作程序和标准,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认真负责,保质保量,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尽快办结。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