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基金管理。城镇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纳入市级管理,并在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分账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对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核算,并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要进一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筹资责任,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或当期收不抵支问题,加强基金核算和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
(四)统一经办模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要按照为参保职工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整合经办资源,完善经办机构体系建设,并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五)统一信息系统。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就医均可持卡结算,为减少异地就医和实现全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一卡通”创造有利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现市级统筹,是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担当起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来抓,做好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政策指导,积极处理市级统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服从大局,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在启动市级统筹前,各单独统筹县(市、区)未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市级统筹工作。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各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进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单独统筹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有关政策、办法,做好市、县(市、区)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发放,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