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方式,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市级统筹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2011年底前完成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从2012年开始,全省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并力争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三、统筹内容
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主要是做到市级行政区域内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模式、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统一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二)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统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标准,统一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等主要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及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一享受待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