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办〔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揭阳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参照《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二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省、市监管重点用能企业;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