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得分=分值(权重)×完成率;完成率=(实际完成÷任务总数)×100%。
2、分别按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五个类别填报。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月排名和年终全面考核。月排名截止日为每月25日,年终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办法。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县政府按考核表样填报,加盖市政府印章后,于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打分,按照得分排序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考核指标说明
第九条 责任制落实情况。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与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得2分,否则得0分;
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市、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在上级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并上报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文本得2分,在当地报纸或网站公布得1分。
第十条 前期准备情况。
(一)立项审批。考核内容为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情况。按列入本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文件中批准的套数与目标任务比例计算得分。
(二)建设用地落实。考核内容为建设用地实际供应情况。以实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套数与目标任务总数比例计算得分。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建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土地出让净收益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市级财政是否对本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预算安排。全部落实得10分,每差一项扣4分,直至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