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
各产煤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建设过程监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认真组织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以下简称《改建管理通知》)、《关于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303号)、福建煤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以下简称《建设监察通知》)、省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12号,以下简称《整合技改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按程序、按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工作,做到严格程序、严把标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煤炭规划、项目环评、安全论证等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和组织项目核准审查。严禁违规核准、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矿新建、扩建、改建三类。新建煤矿是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是合法生产煤矿为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对生产系统部分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为稳定现有生产规模和保持正常接续,由一水平向下一水平转移、一采区接替另一采区,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水平延伸技术改造和采区接替技术改造三类。
新建项目核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