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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通知

  c)企业信誉良好。
  6市场行为要求
 
 市场行为要求是农机营销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应达到的最基本要求。
  6.1商品采购要求
  6.1.1应选择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货。
  6.1.2购进的商品应具有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合格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营。
  6.1.3应与供应商签定商品购进合同和售后服务协议,并认真履行其权利、义务。
  6.2商品验收要求
  6.2.1农机营销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6.2.2商品质量检验
  对入库商品的包装、防锈、外观、数量进行检查,验明厂名、厂址、品名、规格型号、出厂日期以及合格证、标识、标准号和使用说明书等是否齐全,并做必要的常规检验。
  6.3仓储管理要求
  6.3.1库存商品要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条理、整洁”的保管要求,做好登记,保持帐物一致。
  6.3.2及时检查库存商品质量,按时启动、加油、运转或翻动。需保养的商品,应及时按科学方法维护保养,保证库存商品无差错、无锈蚀、无变质、无丢损,安全完好。
  6.3.3保证仓库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预防工作;定期检查、更新消防设备,经常进行仓库人员的消防教育,提高警惕,及时排除隐患。
  6.4销售服务要求
  6.4.1商品销售人员要如实向用户介绍商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质量等级及其他有关技术质量情况,向用户推荐优质商品。
  6.4.2商品销售人员要如实向用户介绍商品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方式和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
  6.4.3出售农机整机时按生产厂装箱清单给带齐随机工具、备件、附件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要帮助用户安装、调试。
  6.4.4出售配件时要给用户讲清该零部件适用与通用互换机型,解答用户疑问,积极帮助查找用户急用的零部件。
  6.4.5销售旧农机商品及处理商品时,必须遵循明示、自愿的原则,不得坑害用户。
  6.4.6国家明令淘汰或有碍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和削价处理。
  6.5售后服务要求
  6.5.1执行国经贸质[1998]123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6.5.2根据经营规模设置“三包”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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