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都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农业机械 agricultural machinery
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加工、运输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机械。
3.2农业机械营销企业 agricultural machinery circulation enterprises
从事农业机械及其配件销售、服务的流通企业。
4开业条件
营销农机商品的企业,应具备下述技术条件。
4.1人员素质
4.1.1基本要求
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所任岗位证书,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都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b)企业内部人员可适当兼职,但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企业人数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人员构成能达到本章的要求。
c)遵纪守法,具备礼貌待客、诚信无欺的职业道德(见WB/T 1014)。
4.1.2法人代表
a)遵守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经营农机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经营与管理企业。
b)具有农机专业知识,熟悉农机经营业务。
c)具有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
4.1.3财务及统计人员
a)具有财务人员、统计人员上岗证;
b)熟知并遵守国家财务、税收、统计及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
c)遵守并执行财务、商流、统计要求。
4.1.4业务人员
a)具有农机专业知识,熟知所经营农机主要机型的性能、构造、质量、易损部位及零部件情况,能识别农机产品质量优劣及真伪,熟悉各机型主要配件的互换、代用情况,并具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
b)熟知国家关于经济合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c)了解国家财务、税收、价格政策,具有安装、调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