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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通知
(津农机管〔2010〕27号)


各生产企业、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单位:
  根据国务院“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严禁强行向农民推荐经销商,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农机产品。为切实贯彻这一指示精神,今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对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将由纳入《2010年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具生产企业推荐,并上报我局确认公布。
  为提高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营销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使广大补贴购机农民享受到优质的服务,请各生产企业参照《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业要求》(GB/T 18389-2001),选择符合要求的天津市农机营销企业作为2010年在我市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我局将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各生产企业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规定和操作程序,积极做好补贴农机具的生产、供货、销售和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确保今年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在补贴工作中,若出现补贴产品供货不及时、质量不合格、“三包”不到位、配件供应不足、技术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致使购机农民利益受损,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共同承担责任。

  附件: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业要求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业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简称农机)营销企业的定义,开业应具备的条件、等级划分的条件及市场行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机营销企业,本标准也适用于兼营农机商品的其他企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WB/T 1014-2000 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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