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科协组织自身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指导科协深化内部改革,不断转变职能、完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各级科协作为科学技术类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全面履行对所属学会等团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责,规范对学会等团体的管理;要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的特点,引导学会等所属团体在组织体制、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学会的自主、自强和自律机制。学会等团体挂靠单位要重视学会工作,为学会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十六)保障科协事业经费。各级政府要把科协的正常运转经费按照同类性质单位的定额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严格执行区党委、政府关于“到‘十一五’末科普经费达到人均1元以上”的决定,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度增长;要把科协学术交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专项计划,专款专用;要认真研究制定好和汇报衔接好“十二五”国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有关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实施自治区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努力形成我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和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科协及科普工作应有的支持和帮助。科协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有关经费的管理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用于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科普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资金。
(十七)加强对科协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的领导,区、地、县三级要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的科普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各地(市)、县(市、区)委要明确1名委员(常委)分管科协工作,各行署(政府)、县(市、区)政府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联系科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协的主要工作和重大活动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目标考核之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科协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支持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履行好社会服务等职能。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挂靠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学会工作,加强对学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全社会都要大力支持科技工作者干成事业、热情帮助科技工作者干好事业,在全区形成自主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科技工作者创造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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