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开展推广企业筛选工作,确定推广企业名单、产品品种、价格及其推广数量,制订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中标推广企业按照《江西省2010年省级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宣传提纲》(附件10),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各地有关部门推广人员培训工作。省、市、县各有关新闻媒体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阶段:推广实施阶段(10月15-11月30日)
按照边推广边宣传的原则,省、市、县发改委选择本级几个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大宗用户、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现场推广活动;会同各级工会选择几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购买高效照明产品现场推广活动;会同各级交通、建筑、公共机构、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本地区几个示范性道路、建筑、学校、医院开展现场推广活动。在开展现场推广活动中各新闻媒体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影响,使省级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同时,中标推广企业在各级发改部门协助下,联合居委会、村委会设定常态化推广点,及时发布推广点名单等相关信息,安全有序、保证保量、及时有效开展好现场推广工作。
推广期间,中标推广企业要于每月10日前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和设区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推广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14);推广工作结束后,市、县发改、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及规定程序协助中标推广企业向省发改、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2月底前)
各市、县发改委对推广工作进行总结,对推广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年度推广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节能灯推广目标及推广计划。省发改委(省节能减排办)、省财政厅将根据各设区市推广业绩和效果开展评比先进活动,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省、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价格销售,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倒买倒卖高效照明产品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赣府补贴、绿照工程”的高效照明产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各级监督部门举报,咨询、监督电话详见《江西省2010年省级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咨询、监督电话表》(附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