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下达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赣发改社会字[2010]1899号)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教发[2008]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下达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 ]2335号),下达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2230万元,专项用于我省30所特殊教育学校(详见附表)改善学校基础设施以及购置教学康复训练设备。现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使中央投资发挥应有效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更改。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建筑结构及设计要符合特殊教育需要,保障实际需求和功能完整。
三、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设备配置参照《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置指导目录》(教发厅函[2008]21号)执行。本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用于特殊教育学校购置教学康复训练设备的2400万元不随文下达,请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设备招标采购。
五、按照中央政策要求,这批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市,以及中部地区比照西部政策县土建项目配套资金,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享受中央政策的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中既定建设规模。西部政策范围外的项目,仍按中央投资补助新建学校380万元、补助改扩建学校280万元安排。中央投资中安排每所学校购置设备经费80万元。
六、本投资计划的责任和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和实施效果等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财力,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不留缺口,切实落实“地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