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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


  二、工作重点

  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

  (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审批教育收费标准等行为;

  (十一)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当前,群众对教育收费领域的改制学校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幼儿园(所)收费等问题反映依然比较强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近年来治理工作成效与不足,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继续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治区物价局首次在区内采取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地要积极配合,为自治区交叉检查组在工作、生活上提供支持、帮助;并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检查人员参与检查。通过教育收费交叉检查,要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的目的,使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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