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10〕23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我区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检[2010]1994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各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10月10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自治区物价局部署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物价局决定此次专项检查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将组成5个检查组对五个市(地级)进行交叉检查。交叉检查具体安排是:石嘴山市→银川市、银川市→中卫市、中卫市→固原市、固原市→吴忠市、吴忠市→石嘴山市。交叉检查组组长由五个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物价局选派5名检查人员、五个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安排3名检查业务骨干参加,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抽调检查人员组成。为配合交叉检查,五个市要安排一名局长或副局长担任检查组联络协调员,负责对当地检查工作的联系、协调。每个交叉检查组安排6-7个(包括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发生的住宿费由自治区物价局承担,交叉检查所需车辆、检查人员伙食由五个市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全区物价系统整顿价格秩序树立行业新风工作纪律和要求》中提出的“十条工作纪律和四条工作要求”,不得将检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转移到被查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同时还将安排1个检查组对区本级教育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安排,要避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