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各行业、各企业要紧密联系实际,广泛开展防“三违”、反“三超”、“压事故”的活动,建立日常性工作制度,从源头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16.在“打非治违”中,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已经停产整顿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7.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在“打非治违”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报道“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12350”举报电话和其他渠道,鼓励媒体和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打非治违”工作格局。
(四)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8.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及时排查治理和消除隐患,确保措施、时限、责任、资金、预案“五落实”。认真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做到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及时复查消号。
1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全面落实《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全市已登记申报的267家企业的361个重大危险源开展评价、评估和控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坚决防止重大危险源演变为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灾难。
20.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继续深化瓦斯治理工作。继续推进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安全监管,督促严格执行防突规定,确保实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二是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建立健全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尽快实现有序退出。完成省下达煤矿关闭任务。对已公告关闭的7家煤矿坚决实施关闭,做到关死、关实。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查,严防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引发事故。三是督促在建矿井认真落实“三同时”规定,切实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行为,防止边施工边开采。四是继续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集团)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和管理小煤矿,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五是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顶板事故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抓好《贵州省水害防治规定》、《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以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经验,切实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六是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继续实施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分级挂牌监管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抓好发生事故区(市、县)的安全监管,定期分析,查找和解决工作存在问题,努力提高监管效能。七是加强大矿带小矿、大矿帮扶小矿工作,督促落实帮扶措施,促进小煤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八是进一步创新煤矿安全管理思路和方法,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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