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市场价格检查 坚决打击造谣惑众哄抬食用盐价格等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宁价检发[2011]9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近日,我区部分地方受外省市谣言影响,引发食用盐集中采购现象,一些不法经销商乘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群众反映强烈。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紧急通知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各地要立即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价格秩序。食用盐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属国家专营和定价产品,价格波动影响面大。因此,各地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立即部署开展食用盐价格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和巡查的方式,坚决查处不法经营者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维护食用盐正常价格秩序,安定民心。
二、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食用盐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按照处罚上限,查出一件,当场处理一件,以震慑价格违法行为。
三、充分发挥12358作用。各级12358价格举报系统要发挥受理举报、解释政策的作用,及时受理和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耐心解答食用盐价格政策,消除群众疑虑,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从即日起,建立检查工作信息日报送制度,对工作部署、价格违法案件、市场供应情况要在当日下午3时前报送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951-5046039),突发和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全区食盐统一价格表